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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这里又要拆迁了 补偿方案出炉!你家在范围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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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微信图片_20190721084329.jpg
美丽的沿河风光带一角

近日
滨海县人民政府网站
公布一条关于
《滨海县响坎河风光带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告

微信图片_20190721084330.jpg

又有一处要拆迁啦
快看看是在你家附近的吗

微信图片_20190721084332.jpg

滨海县响坎河风光带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实施响坎河风光带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滨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19年3月30日核发的响坎河风光带项目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滨政发〔2013〕5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及实施步骤

本项目计划实施征收时间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由被征收人选择。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享受适当补助,具体为: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15%增加补助,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5%增加补助。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

2、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评估确定。对住宅房屋室内装饰装潢补偿未超过100元/㎡的按100元/㎡补偿。

3、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10元/㎡,每户不低于500元,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两次计算。

4、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从搬迁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之日的下3个月计算。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并符合法定条件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进行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2、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交房的,给予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调查公告要求配合调查的,每个院落奖励2000元。

(2)签约拆除奖:在协议期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

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有补助和奖励。

(四)产权调换

(1)安置面积和安置房价格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房套型组合,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增加20㎡以内享受安置价,超出应安置面积30㎡以内的按扩量价购买,其余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扩量后原则上按最接近套型购房。

(2)对独立产权户低于30㎡/户,如两户合并购买的,20㎡的增加不重新计算,且新购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

(3)房源及结算价格:详见响坎河风光带房屋征收安置房源价格表(附后)。

(4)选房办法

①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房屋征收验收合格单,自行选择小区和套型。

②选择小区和套型时,被征收人均作为社会自然人按程序向房产企业正常购房。

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排序采用双积分制,分高者优先选择。双积分选房办法为:第一名签约户得100分,第二名签约户扣一分得99分,以此类推;第一名交钥匙户得100分,第二名交钥匙户扣一分得99分,以此类推。选安置房时按签约和交钥匙双积分,由高到低选房。总积分相同的,由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

(五)补偿对象

1、私有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2、单位自管的公有住宅用房,房屋使用权由产权单位确认,按以下办法补偿:

(1)货币补偿:

①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重置成本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②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③房屋承租人虽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其余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的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承租人;

(2)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原则上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仍由原房屋承租人居住,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如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有协议约定,按约定执行。

(六)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违章建筑的但能按期签约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根据所建年代可按以下办法照顾处理:

1、对1984年1月5日至2000年12月31日期间建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按实测面积参照合法面积补助(评估时扣除办证费用)。认定依据为:2007年航测图已标注,且2001年1月1日后无违建查处记录的;

2、对2001年1月1日后建设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如2007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实测建筑面积的60%参照合法面积补助和安置;如2010年航测图上有标注的,按评估的市场评估价的70%补助,但不享受奖励和安置;如2010年航测图上未标注的,按评估的建安成本价给予补助。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搭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七)征收最低补偿

1、条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县城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标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按最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1)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

(2)非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被征收人。

3、标准: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9万元或政府指定位置的50㎡左右的保障房。选择50㎡左右保障房的结算办法为:50㎡以内的补偿款与房款互为抵冲;最接近套型大于50㎡的,超出50㎡至最接近套型的面积按扩量价购买。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依法确定。

(二)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范围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四)评估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就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让房的,应当在协议确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问题

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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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1:4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江南拆迁户是土豪,越拆越富;江北拆迁户是越拆越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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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7:1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没搞懂,是中市桥向东还是红星桥向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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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5: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收入不高的人家,有的拆迁之前有个住的房子,拆迁之后房就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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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4: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同为中国人!江南江北不平等!江南拆富冒油!江北拆穷叮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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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2 11:5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是不是到宝丰西边,一直到327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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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宇航 发表于 2019-7-21 11:47
江南拆迁户是土豪,越拆越富;江北拆迁户是越拆越穷

地区不同。差价大的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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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1: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能不能说明清楚一点,哪个村或那个居委会或那条路到那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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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09:3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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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09:3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人家拆迁求拆不少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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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昆山拆迁打底二套房子130+80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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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7-21 11:0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163万+140万二套房子昆山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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