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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逃逸,一错再错 ... | 本地案例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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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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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17: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本帖最后由 易宝 于 2020-1-10 17:14 编辑

冬季攻势

为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平稳
守护市民出行安全
“冬季攻势”以来
滨海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对酒驾违法行为始终
保持严查、严处高压态势


微信图片_20200110171029.gif

“前方车辆,请停车配合检查”。
2020年1月3日21时左右,交警大队界牌中队民警严开红高声喊道,并带领辅警徐华祥、王恩国,快速向前方跑去,以最快速度拦截下,这辆准备掉头的银灰色小车。


案发当晚

交警大队在坎北高速口和S327省道交叉口开展集中夜查行动,这辆银色小车在距检查点还有约20米距离时,突然掉头。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355.jpg
嗯哼?
什么样的驾驶员在设点检查时
如此神操作?
肯定是有“故事”的那个他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00.gif
果不其然,当交警蜀黍们走到他的车窗前,一个面色潮红,神情慌张,甚至眼神有点闪躲的他出现在眼前,佯装配合减速刹车。
故事总是“精彩”得
让人猜不到结局!

他突然加速妄图逃逸,直接撞倒站在主驾驶车门旁的辅警徐华祥。

其他执勤民辅警立即上前进行拦截,但该车不顾交警要求靠边停车指令,强行往前越过拦截后逃离现场。所幸的是,正在车辆左侧的执勤辅警徐华祥,当时已有警觉,轻微擦伤并未受到严重伤害。

现场监控截图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04.jpg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08.jpg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12.jpg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15.jpg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20.jpg
逃跑的他,酒驾?
逃犯?还是???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24.gif
滨海交警迅速
展开案件侦破工作
通过车牌号很快查找到了车辆

车主陈某同进入民警侦查视线中

民警通过电话与其取得了联系,宣讲了相关法律政策。陈某同承认了自己的酒后驾车的违法行为。但是在陈某同以暴力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更是错上加错!已经构成了妨害公务罪。


1月4日下午1时左右
陈某在亲属的陪同下
到滨海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29.gif
经陈某交代
案发当晚自己
跟朋友聚会饮了几杯白酒
看到交警查酒驾心虚才掉头就跑
真是悔不当初!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433.jpg

目前,陈某已被刑事拘留


警方提示

酒驾标准
      《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标准详细规定了车辆驾驶人员饮酒或醉酒驾车时血液、呼气中的酒精含量阈值和检验方法。
      该标准适用于机动车驾驶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酒精含量为驾驶人员血液或呼气中的酒精浓度。
      ①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饮酒驾车。
  ②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为醉酒驾车。
③具体什么时间饮酒、饮什么品种的酒对酒后驾驶事实的认定不构成影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1、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2、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3、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5、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酒驾危害
      酒精会麻痹人体机能,包括视觉、触觉、判断和操作能力、疲劳程度等等,让驾驶行为变得危险。
❖ 视觉:一般人在平常状态下的视野可达到180度,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过高,视野就会受到影响而缩小。
❖ 触觉:饮酒后,人的手、脚触觉能力较平时大大降低,可能导致驾驶人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 判断和操作能力:饮酒后,人在声、光等刺激下反应时间延长,无法准确判断距离和速度。
❖ 疲劳程度:饮酒后,人会出现困倦、短暂睡眠等情况,极易发生交通事故。
      酒精会麻痹人的心理,让驾驶人轻视、甚至无视酒驾的危害。
❖ 自以为没有醉:饮酒后,一些人容易出现超乎寻常的“自信”,自认为还能够开车,对酒驾危害重视程度不够、防范心理较差。
❖ 心存侥幸:一些驾驶人以为“不会那么巧被交警撞上”,有的驾驶人以为“就开一小段不可能有事”……殊不知,酒后不开车既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驾驶人应当具备的、最起码的安全意识。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
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将处以记12分,罚款1000元,并处15日以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微信图片_20200110170957.jpg

交通违法行为不可取
酒后驾驶不仅是
对自身生命安全的不负责
也是对他人生命安全的不负责
严查酒驾是滨海警方
“冬季攻势”打击重点之一
切勿抱有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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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1 00: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有车也爱酒,但是总感觉喝酒开车都脑残的,想过么,出了事,你死了,剩下的谁遭罪,还不是你父母跟孩子麽,那时候的你老婆已经是别人的了,为什么还这么不负责任...就像邻居里有个无证的,每天开车逛,前一阵子被查住还是拖关系回来了,现在每天还在开着车逛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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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17:1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年底将至,还请广大坛友门不要酒后驾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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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17:2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喝酒开车的人,那是不见棺材不落泪,说死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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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17:4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多笨哦,那边警车每天都停在哪里,也不一定会查你,跑个锤子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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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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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10 20: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有些人就是不碰南墙不回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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