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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了!今后干这事,可按故意杀人罪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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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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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10: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近年来,因盗窃、破坏窨井盖等行为导致人员伤亡事故多发,仅2017至2019年媒体报道的窨井“吃人、伤人”事件就有70余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涉窨井盖相关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及典型案例,《意见》规定,盗窃、破坏窨井盖行为最高可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423105208.jpg
《意见》规定:
  • 盗窃、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社会机动车通行道路上的窨井盖,足以使汽车、电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处罚;
  • 盗窃、破坏人员密集往来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以及车站、公园、广场、社区等生产生活、人员聚集场所的窨井盖,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 对于盗窃、破坏以上两种情形以外其他场所的窨井盖的行为,明知会造成人员伤亡后果而实施盗窃、破坏行为,致人受伤或死亡的,依法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423105210.jpg 《意见》中,还有对涉窨井盖的责任事故类犯罪和伪劣产品类犯罪的相关规定: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擅自移动窨井盖或者未做好安全防护措施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窨井盖,造成严重后果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定罪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423105214.jpg
此外,《意见》还针对窨井盖采购、施工、验收、使用、检查过程中存在的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等,出台了相关规定。其中,对窨井盖负有管理职责的其他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人员坠井等事故,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
微信图片_20200423105217.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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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21: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现在井盖质量好多了,以前滨海有些井盖里面是竹篾代替了钢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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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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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4-23 21:5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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