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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男孩高空抛下灭火器砸死邻居,家长判赔78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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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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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10岁男童扔下灭火器 女子被砸中身亡
2019年7月2日下午,时年10岁的男童王某某,从贵州省贵阳市某小区7楼的楼道墙消防柜中,取出两个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并将灭火器竖立放在楼道打开的窗台外面,先后两次推落下楼
第一次,灭火器掉落在该栋1楼住户袁某某晾晒于1单元侧门地面的洋芋片后即弹进附近草丛中。第二次,灭火器砸中正在附近翻晒洋芋片的袁某某头部,袁某某当场倒地昏迷,头部出血。后被物业人员发现并送医急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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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孩父母一审判赔78万 物业补充赔偿
事后,受害人袁某某的父母、配偶、子女作为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某的父亲王某、母亲方某赔偿80余万元(扣除前期已支付的25万元),该小区物业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高空抛物的行为对社会公共安全存在极大的危险,极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引发社会矛盾纠纷。本案判决正确适用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权行为,因其没有经济收入,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微信图片_20200620093601.jpg
同时,物业公司对本小区及房屋负有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的义务。物业公司对袁某某占用通道晾晒洋芋片的行为不加制止,对人流高峰时段有重物落下而未及时发现(王某某先后两次推落灭火器),存在管理上的疏漏,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为此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被告王某某的父母王某、方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84520.5元
被告某物业分公司在49226元损失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某物业分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承担部分由被告某物业公司承担;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最高法:故意高空抛物最高将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对于如何准确认定高空抛物犯罪和高空坠物犯罪做出了具体规定,对在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高空抛物的,依法从重处罚,一般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还对准确认定高空坠物犯罪进行了明确。《意见》指出,过失导致物品从高空坠落,致人死亡、重伤,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的,依照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定罪处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从高空坠落物品,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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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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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0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赔再多人都死了,给一个家庭带来的伤害不是金钱就能弥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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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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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2:1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要教育孩子千万不能高空抛东西,要养成一个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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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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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20 10:4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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