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知多少 他们离婚了,财产都转移到女方名下了,男方欠我债务没能力偿还,我该怎么办? 基本案情 李某欠张某60余万元借款本息未归还,期间李某与妻子王某至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三个子女由妻子抚养,李某每个月付抚养费7000元,一门面房归妻子所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均由李某偿还,与妻子无关。双方离婚后,实际仍生活在一起,共同在门面房内经营花店生意。 因李某一直未归还借款本息,张某诉至响水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息。法院判决后,李某亦未履行,张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张某多方寻找李某的财产线索,后经调查发现李某在位于某家属区有一处无产权登记的房屋在其离婚后被拆迁,但是李某向拆迁部门出具了承诺书,承诺该家属区房屋拆迁权益由妻子全部享有。凭借李某出具的承诺书,其妻子王某与拆迁部门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李某将拆迁收益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的行为。
法院判决 响水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本案中,李某出具承诺书将自己享有权益的家属区房屋归妻子所有,进而使得该房屋的拆迁补偿权益由其妻子享有,实际系无偿处分其财产的行为,该行为导致张某的债权实现困难或存在不能实现的可能,对张某的权益造成严重损害,其将家属区房屋拆迁权益全部转让给妻子的行为应予以撤销。判决后,张某、李某提起上诉,市中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自己的财产公民可以依法自由处置,但前提是该公民对外不负债,该转让行为未侵害债权人的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主张撤销无偿赠与或低价转让的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39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民法典》第541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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