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东台市汤乐迪沐浴中心 处罚决定日期:2025-08-01 违法事实:调查认定的事实:现查明,Ⅰ、当事人陈述经营场所内张贴的多种宣传海报均与店内各类汗蒸房使用的材料一一对应,宣传海报内容是委托朋友制作,共花费260元。Ⅱ、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洗手台上共放置了3瓶芦荟抑菌洗手液,经营者从网上购进后,无偿给消费者使用的。由于服务人员未及时更换,才造成长时间放置在洗手台上给消费者使用,现已更换新的洗手液。Ⅲ、当事人已提供被举报电梯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检验报告内容显示“单位内编号7-5、检验结论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2027年2月”,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证显示“下次检验日期为2026年2月(自行检测)”。Ⅳ、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举报人举报的鸡腿、面以及香精“源香浓”相关商品,当事人陈述店内餐厅已暂停使用几个月,上述商品从未销售使用。 处罚内容:综上所述,1、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780元。 2、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内的洗手台上放置3瓶使用日期过期的洗手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承办人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100元。 上述罚款合计880元。 违法行为类型:发布虚假广告行为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二款 处罚机关:东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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