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等要求,滨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18年3月 6日作出了《关于对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滨房征字〔2018〕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 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滨海县房屋征收办公室。
二、征收范围
详见滨海县住建局2017年4月21日核发的滨海县海滨大道项目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依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二)《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标准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关于对滨海县海滨大道及周边旧危房改造项目建设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滨房征字〔2018〕1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2018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