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浴室组织妇女卖淫511次,还制定了上下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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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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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短短三个月不到的时间,戴某、孙某组织多名妇女在他们共同经营的洗浴会所内卖淫5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万余元。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12月9日,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刑事裁定,被告人戴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9个月,被告人孙某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24万元。

据介绍,戴某和孙某都是大学文化,是南通开发区一家洗浴会所的实际负责人。2018年9月,戴、孙二人经共谋,想要共同接手南通开发区新开街道某洗浴会所,并在该会所内组织卖淫女从事卖淫活动。

期间,戴某负责招募卖淫女,并实际招募刘某等人(另案处理)负责收银、记账。孙某与该洗浴会所原经营人签订店铺转让协议,店铺于2018年9月23日转让给戴、孙二人合伙经营。

随后,戴某、孙某商量后决定,由戴某根据刘某等人的记账情况向卖淫女发放分成。2018年9月24日至12月20日间,两人组织任某、刘某、施某等多名妇女在该店内卖淫511次,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50213元。为了方便管理,他们还在浴室里制订了公司一样的上下班制度。

2018年12月20日晚,公安机关在对该洗浴会所进行突击检查时,查获两起卖淫嫖娼案件,发现该会所有涉容留卖淫的嫌疑。但戴某、孙某在归案后,在前几次的讯问中均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戴某、孙某在其亲属的帮助下各退出125107元,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已冻结的各自银行账户上各存入50000元,用于缴纳罚金。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孙某以招募等手段,组织、管理多人从事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应予惩处。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戴某不服,认为自己仅构成容留卖淫罪,而且是过失犯罪,原审对其量刑及罚金过重,请求二审依法改判。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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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08:3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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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2-10 21:1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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