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 主体责任告知书 为全面提升我县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水平,请小浴室、小美容美发店、小歌舞厅、小旅店等公共场所单位切实担负卫生管理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规范要求,严格做到: 1.公共场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卫生安全第一责任人,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张贴上墙,完善卫生管理档案。 2.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和培训合格证明、卫生信誉度等级。 3.宾馆场所应设置(或配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消毒间(或消毒设施)和保洁设施,公共用品、用具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消毒记录齐全。 4.自备水源和二次供水,其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22)规定。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后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相关资料齐全。 5.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场所,应按规范要求做好清洗消毒,每年检测一次,相关资料齐全。 6.美发场所设有头癣、皮肤病患者专用理发工具;沐浴场所不宜设在地下室,浴池配备池水循环净化消毒设施,有“禁止性病、传染性皮肤病患者沐浴”警示性标志;宾馆、商场(超市)有防蝇、防鼠设施。 7.场所内外环境整洁干净,醒目处张贴禁烟标识。 目前我县正在开展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专项整治,整治中对不履行主体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单位,将视情作出相应处理,请大家理解、支持和配合。
滨海县卫生监督所 2024年3月11日 附:规范的禁烟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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