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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海一网吧被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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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为进一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今年以来,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认真履行未成年人保护职责,持续开展文化市场整治工作,依法查处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现将今年查处的部分案件公布,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浓厚氛围。

文化市场领域

案例1:亭湖区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4年8月12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亭湖区某网吧于8月10日晚存在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问题。执法人员对该网吧视频监控、上网记录进行了调阅,核实了该场所8月10日晚接纳1名未成年人的事实。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建湖县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案
2024年6月17日,建湖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建湖县某网吧7号机上网人员疑是未成年人。经调查,发现该网吧接纳一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该场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湖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阜宁县某歌厅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年1月,阜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接到有关部门案件线索,反映阜宁县某歌厅涉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经调查,阜宁县某歌厅于2023年10月违法接纳多名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
该歌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阜宁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歌厅罚款30000元、责令停业整顿6个月的行政处罚。

案例4:滨海县某网吧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案
2024年5月8日,滨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时发现滨海县某网吧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经查:该网吧采用万象软件系统开机上网,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信息。
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滨海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 的规定,给予滨海县某网吧警告,并处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5:射阳县某网吧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案
2024年7月5日,射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对射阳县某网吧进行检查,发现未成年人朱某某在该网吧上网。经调查,朱某某在未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下,该网吧收银员为其提供临时上网卡上网。
该网吧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射阳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该网吧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0元、并处以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版权保护领域

案例6:盐南高新区某文具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2月28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盐南高新区某文具店货架上在售书名为《小鹿斑比》计4册的出版物印迹模糊、色彩深浅不一,疑似为侵权出版物。经查,经同行转让,当事人自行收购4册侵犯他人著作权出版物《小鹿斑比》,并置于店内售卖。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4册图书,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7:盐都区某文体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2月29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盐都区某文体店内书名为《犟龟》、《我的爸爸叫焦尼》、《逃家小兔》等4种181册图书印刷质量低劣,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经鉴定为侵权出版物。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181册侵权图书,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8:大丰区某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4月16日,大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检查中发现,某书店西侧书架上陈列并发行《鲁宾逊漂流记》等出版物,疑似为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对上述图书进行了抽样取证。经出版社鉴定,《哈利.波特全集》《白洋淀纪事》等2种出版物为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大丰区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6元,没收2种计3册侵权复制品,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9:盐都区某图书经营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2月29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盐都区某图书经营部售卖的《斗罗大陆》、《墨多多谜境冒险 阳光版》等2种计63册图书涉嫌为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经出版社鉴定,证明系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63册侵权图书、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10:盐都区某文体商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案
2024年3月14日,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在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盐都区某文体商店现场销售的《米小圈上学记》图书涉嫌为侵权盗版非法出版物。执法人员将抽样取证的《米小圈上学记》1种计32册图书送出版社鉴定,证明系侵犯出版社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盐城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1种计32册侵权图书,处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网吧、歌舞娱乐场所是成年人的活动场所,环境复杂,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该类场所禁止未成年人进入对于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着重要意义。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加强管理,不得违规接纳未成年人。侵权盗版出版物印刷质量差,容易出现错别字,影响阅读体验,不仅破坏出版市场秩序、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严重误导学生学习认知,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对未成年人学习成长极为不利,必须严厉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保护青少年身心健康。
下一步,盐城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不断加强执法力度,以“零容忍”态度持续出重拳,严厉打击、依法惩治涉未成年人违法违规行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来源:盐城文化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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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0-3 12:2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浙江
为什么不公布网吧是哪家?还某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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