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海县公安局天场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吉某在其房屋内种植1株罂粟,公安机关对吉某依法处以500元罚款。  阜宁县公安局吴滩派出所民警在巡查中,发现邓某在房子旁农田内种植罂粟131株,公安机关对邓某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一)非法种植罂粟不满500株或者其他少量毒品原植物; (二)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少量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三)非法运输、买卖、储存、使用少量罂粟壳。 有前款第一项行为,在毒品原植物成熟前自行铲除的,不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500株以上不满3000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3000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
蜀黍提醒大家 发现涉毒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定要向公安机关举报! 举报电话:110 举报有奖 根据《盐城市举报提供涉毒情报信息并帮助缉毒破案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相关规定: 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下的,视情给予不超过1000元人民币奖励; 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1000株以上、5000株以下的,视情给予人民币1000元以上、不超过2000元奖励; 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5000株以上、1万株以下的,视情给予人民币2000元以上、不超过1万元奖励; 铲除罂粟等毒品原植物1万株以上的,视情给予人民币1万元以上、不超过2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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