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31日,东坎中队经县局批准对滨海县东坎镇的李功成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依法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处罚。
7月29日21时30分,持C1驾驶证的李功成驾驶苏J177H7小型轿车沿坎振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城东卡口处,被东坎中队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4mg/100ml。在办案过程中民警还发现,李功成在2016年4月30日21时5分因饮酒后驾驶苏J177H7小型轿车被公安机关处罚过。对李功成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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