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110接警平台工作效率和水平不断提升,“110”已经成为广大人民群众重要的求助服务渠道。然而,谎报警情、恶意骚扰、藐视法律权威无故滋扰、辱骂110报警电话的案件时常发生。 4月22日,阜宁县公安局杨集派出所查获一起扰乱单位秩序,恶意骚扰110电话案件。违法人员丁某,女,25岁,阜宁县杨集镇人,于4月15日晚拨打报警电话110,在电话接通后辱骂接警人员并迅速挂断电话,性质十分恶劣。 杨集派出所民警对丁某进行传唤,据办案民警询问了解,她在网上购买手机卡后,对方要求上门办理,她予以拒绝,跟对方产生了争执。于是,她就拨打了报警电话,一着急一冲动就骂了110的接警员。 杨集派出所民警对丁某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丁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向接警人员道歉! 目前,阜宁县公安局依法对丁某进行行政处拘留5天的处罚。 小编呼吁大家遇事应当冷静
我们的民警不应该受到无端的指责和谩骂
在这里,还必须再给大家普普法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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