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第43个“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警示震慑和教育引领作用,引导生产经营者不断提高商品和服务质量,提升消费者依法维权意识,共筑满意消费。阜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阜宁县消费者协会在2024年办理的维权案件中,甄选出“执法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即日起将陆续在“阜宁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发布。
案例三: 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基本案情】 2024年8月,我局先后两次收到市民投诉,称沟墩某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五仁味月饼”配料表中只有葵花子仁、芝麻仁、花生仁和瓜子仁四种果仁,并且没有标注配料含量,不符合GB/T19855-2023《国家标准 月饼质量通则》,要求查处并赔偿。2024年8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该企业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五仁味月饼成品,现场查获253张五仁味月饼标签和6.595千克五仁味月饼包装卷膜,标签和卷膜上只标注葵花子仁、芝麻仁、花生仁和瓜子仁等四种果仁。对该企业销售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我局责令该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253张五仁味月饼标签和6.595千克五仁味月饼包装卷膜;没收违法所得51.9元,罚款5000元,罚没合计5051.9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经执法人员调解,该食品生产企业分别赔偿两位市民300元并取得市民的谅解。【典型意义】 食品标签是向消费者提供食品信息的重要载体,标签含有虚假内容,可能导致消费者对食品成分和安全性的误解。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生命健康。因此,食品生产者应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食品标签内容负责,确保其真实、准确、符合相关规定,坚决杜绝违规标注、虚假宣传等问题。
案例四: 某洗浴中心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27日我局收到12345平台转来的市民举报,称其在县城某洗浴中心包厢休息了一个小时,被收取最低消费99元。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述线索于2024年1月2日依法对该洗浴中心进行检查,在其经营场所现场查见“包间最低消费99元/位”的收费公示牌。该洗浴中心设置最低消费的行为违反《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局依法对该洗浴中心作出“警告;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理决定。【典型意义】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本案中洗浴中心设置包间最低消费标准属于格式条款,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霸王条款”,是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限制,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与当下全社会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新风尚背道而驰。相关经营者应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广大消费者在遇到商家设置最低消费时,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消费凭证,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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