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如何适用问题的说明 目前,施行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分别为2018年10月1日(2018年8月26日修订,简称2018年条例)、2016年1月1日(2015年10月18日修订,简称2015年条例)和2003年12月31日印发的条例(简称2003年条例)。具体适用哪年条例,要根据违纪行为发生的时间来确定。 2018年10月17日,《中国纪检监察报》第8版刊登文章,对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施行后如何规范适用新旧条例进行了说明: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正式施行日期为2018年10月1日,对于跨越新修订条例施行日期的违纪行为,在具体适用条例时,应特别注意把握好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对2018年10月1日后发生的违纪行为,一律适用新修订条例。二是对2018年10月1日前发生的违纪行为,应遵循“从旧兼从轻”原则,一般情况下适用违纪行为发生时的规定处理,只有新修订条例不认为是违纪或者处理较轻的,才适用新修订条例处理。三是对开始于2018年10月1日以前,继续或者连续到2018年10月1日以后的行为,应当适用新修订条例。 滨海县纪委案件审理室 201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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