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滨海人社发言人 于 2019-8-30 16:37 编辑
网友“李功芳”: 您好!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2016年12月《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号)和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2017年6月《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通知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03号)以及盐城市人社局、财政局、地税局2017年11月《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盐人社发〔2017〕259号)要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按照上级要求,从8月27日起,我市各级社保经办机构不再受理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中断补缴业务。 特别提醒:广大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务必每年检查自己缴纳社保费的情况,及时缴费,防止遗忘或遗漏缴费,避免影响到自己的缴费年限和社会保险待遇。 感谢您对人社工作的关注和监督! 滨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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