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县级街道办事处的副主任科员是个什么级别?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也就是一个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中的副科级别,但,你可别小看了这个副科级干部,在江苏阜宁县,就有这样一位非领导职务的副主任科员王彦周,在2011年2月至2016年4月的5年时间里,贪污受贿近300万元,还造成了超过2200万元的公共财产损失,可谓是小苍蝇大贪腐的典型案件。
2019年12月6日,江苏阜宁县法院审理了王彦周被控犯贪污、受贿和玩忽职守罪案,12月30日,王彦周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五万元。
王彦周原任阜宁县某街道副主任科员,曾任阜宁澳洋工业园管理委员会财税局局长王彦周,2019年2月16日被阜宁县监察委员会留置,同年4月26日经阜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我们来看看王彦周这个副科级干部是如何犯三罪的。
贪 污
2012年3月15日,王彦周为完成工业园区一季度税收任务,经园区领导同意,向该园区所属的某投资公司借款400万元,用来为相关企业提前代缴税款,王彦周就打起了这笔税款的主意。
这400万元原本用于为企业提前代缴税款的资金,王彦周实际只为某生物公司开了323546.19元的税票、为某农化公司开了357456元的税票,为宜兴某建安公司开了2486400元的税票,还以其他主体代缴了162490.56元的税款,合计开具税票金额是3329892.75元,实际缴纳税款是3329618元。用400万减去上述实际缴款客,还余下670382元。
王彦周为了能将为上述某生物公司和农化公司两家企业开票的税款,和余款670382元占为己有,王某玩了个移花接木的手段,并且还真成功了。
2012年3月底,王彦周以为宜兴某建安公司开票交税为由,私下让该建安公司在工业园的项目负责人周某补开了一张“收到某园区4000000元工程款”的收据,并出具一份“将该4000000元转给王某个人账户,用于开票事宜”的授权委托书。王某将上述收据和授权委托书交给了当初借给自己400万元的园区投资公司的会计,从账面上平掉了他向园区公司借款400万元的账目。
王彦周又为上述两家企业缴纳的税款是他自己掏钱垫款为理由,要求两公司还钱,那两公司分别于2012年3月29日、4月5日,将323546.19元、357456元款子,也汇到了王某的个人账户上。
就这样,王彦周用这种移花接木的方式,不仅占有了两家公司的681002.19元,还得到了缴税剩下的余款670382元,合计1351384.19元。
不仅如此,2012年10月至2016年4月,王彦周还通过伪造园区某房地产公司授权委托书、加盖私刻的该公司印章及伪造相应收据等手段,分别于2012年10月、2013年6月、2016年4月以该公司名义骗领税收返还款197985元、229860元、667506元,合计1095351元。
法院查明的王彦周非法敛财的事实还有多起。王彦周在担任园区财税局局长期间,利用全面负责财税局工作的职务之便,通过虚报冒领、重复报销等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合计2825787.19元。
受 贿
2012年7月的一天,李某为了感谢时任财税局长的王彦周在其公司申领企业税收返还款中给予的帮忙关照,送给王彦周10000元;2015年2月的一天,同样为感谢王某在其公司申领企业税收返还款中给予的帮忙关照,李某又送给王彦周10000元;2015年9月的一天,李某某、殷某也是为了感谢王彦周在其公司申领企业税收款全额返还过程中给予的帮忙关照,送给王某1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是:2012年7月至2015年9月,王彦周在担任园区财税局长期间,利用为企业办理税收返还款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区收受他人贿赂12万元。
玩 忽 职 守
2011年2月至2016年4月间,王彦周在担任园区财税局局长期间,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违反国家财会制度及园区内控机制,没有依规保管园区财税局公章,没有依法管理票据,致使当时任园区财税局副局长朱某,得以违规使用该局公章和票据,且王彦周也没能依规定期组织对该局账目及票据使用情况进行稽核。
法院查明:王彦周任园区财税局长期间,他的副局长朱某以违规使用该局公章和票据手段,累计挪用单位融资款22265533元,无力偿还,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王彦周被立案调查后,主动供述了阜宁县监察委没有掌握的贪污、受贿的主要犯罪事实。并于2019年4月26日向阜宁县纪委退出赃款2945787.19元。
法院认为,王彦周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侵吞、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受贿罪;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玩忽职守罪。
王彦周一人犯数罪,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
王彦周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九十五万元。其退出的赃款二百九十四万五千七百八十七元一角九分,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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