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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满14岁犯罪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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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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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6 21:4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 来自江苏

陕西蓝田县小学女生在校内遭4名男生强奸案,当地警方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该事件引起公众的热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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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众对此争议的焦点,在于警方以“犯罪嫌疑人未满14周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是否履行了社会管理的法定职责。

对该决定持支持观点的人认为,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及《刑法》第十七条,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公安机关可以“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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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显然是教条主义了。


先谈谈刑事案件立案的法律意义:

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是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法定程序之一,立案阶段,公安机关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刑侦技术、司法鉴定、调查侦讯等等法律手段,对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主观恶意、社会危害性等,做出全面准确的调查结论。

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不承担刑事责任,实质上是一种豁免权,具有相同性质的绝对豁免权,还有享有外交豁免权的人。

立案、侦查只是追究犯罪嫌疑人法律责任的前置程序,并不是法律惩罚结果,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检察机关做出不予起诉决定的刑事案件,即为终止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进入起诉阶段的刑事案件,经人民法院审理,做出“无罪”判决的刑事案件,同样属于追责不能。

未满14周岁犯罪嫌疑人虽然享有绝对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利,但不享有免于被立案侦查的权利。

原因在于,未满14周岁的犯罪嫌疑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其监护人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经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监护人存在监护缺失,甚至放纵,人民法院可以做出“剥夺监护权”的决定。

而追究监护人的民事责任,以及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都需要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阶段获得的犯罪事实以及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以及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及精神损害。

需要注意的是,支持者引用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属于部门规章,其法律效力仅限于约束公安机关的办案程序和责权行为,但不能成为公安机关免除其法律责任的理由。

出于对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我们应该支持对未满14,或者13,或者12周岁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但公安机关不能免除立案侦查,刑事鉴定,查明犯罪事实等相关职责的理由。

事实上,至今为止,没有任何法律赋予公安机关有权不予介入立案调查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

近年来,引起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未成年人的恶性刑事犯罪行为,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校园霸凌、性侵案件,甚至凶杀、投毒、纵火等恶性案件屡见于媒体报道,公安机关引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不予立案”,在一定程度上实质上起到了纵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作用。

简而言之,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不负刑事责任,但并不意味着犯罪行为没有发生,并不意味着受害人的损失无法获得赔偿,公安机关的职责,就是立案侦查,司法鉴定,损害鉴定,帮助刑事犯罪受害人获得公正的赔偿。

其法理就是:即使是宠物狗咬死他人,宠物狗当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依然需要立案侦查,以帮助受害者追究该宠物狗监护人的民事责任和赔偿。

综上理由,显而易见:未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不能成为公安机关做出“不予立案”的法定理由。

否则,所谓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质上就成为了未成年人犯罪的保护伞。

那么,守法的未成年人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所谓法律,不能脱离社会管理的实际,法律惩罚,不外乎社会示范,不外乎约束和规范成年人以及未成年人的社会行为,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虽然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司法管理实践不能对未成年人具有足够的示范作用,那么即使是将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限制放低到13周岁,12周岁,甚至10周岁,又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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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0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呢妈妈的,一群小畜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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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2:2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现在未成年人是免死金牌,法律太扯蛋了!受害者只能忍气吞声吗,也许只能收到什么赔偿道歉什么的吗,错了就是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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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0:2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一群祖国未来的柱虫,应该早治!否则将为害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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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0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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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08: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什么叫少年犯?什么叫少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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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未成年“保护”法,谁是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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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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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6-7 12:2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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