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滨海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于2025年7月23日作出了《关于对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滨房征决字〔2025〕1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有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部门及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 二、征收范围 详见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附图)。 三、征收依据、标准和期限 征收依据:(一)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省政府《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市政府《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二)《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收标准和期限: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标准和期限执行。 被征收人及利害关系人如对本公告或《关于对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的决定》(滨房征决字〔2025〕1号)有异议,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盐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依法实施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建设范围内的房屋征收,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征收工作顺利推进,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政策规定,特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范围 房屋征收范围详见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红线图。 二、征收单位 房屋征收部门: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滨海县人民政府东坎街道办事处 三、征收补偿依据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盐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盐政发〔2011〕210号)、《滨海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试行办法》(滨政发〔2013〕52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等规定。 四、征收时间及实施步骤 本项目计划实施征收时间为:自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征收结束止,实施步骤和签约期限以滨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现场发布的相关公告为准。 五、征收补偿与安置 (一)征收补偿方式 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非住宅房屋补偿方式为货币补偿,房票安置是货币补偿方式的一种补充形式,由被征收人自愿选择。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指在房屋征收补偿中,被征收人放弃安置,征收部门按照一定的补偿标准以货币的形式给予被征收人的补偿。 房票安置具体按照《滨海县房票安置方案》执行。 2、产权调换 (1)安置房房源及安置房价格 本项目安置房源为海棠院、御景花园、香坎家园小区,安置房价格待评估机构选定后进行评估确定。 (2)安置房的结算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安置房套型组合并且在定销房买卖合同中注明,因套型所限,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可增加20㎡以内享受安置价,其余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3)对独立产权户低于30㎡/户,如两户合并购买的,20㎡的增加不重新计算,且新购房屋产权为共有产权。 (4)选房办法 (1)被征收人凭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和工作组开具的房屋验收合格单,于规定时间内,在指定的安置小区中划定的房源范围按积分顺序选择小区和套型。 (2)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安置房选择排序采用双积分制,积分高者优先选择。双积分选房办法为:第一名签约户得100分,第二名签约户扣一分得99分,以此类推;第一名交钥匙户得100分,第二名交钥匙户扣一分得99分,以此类推。选安置房时按签约和交钥匙双积分,由高到低选房。总积分相同的,由现场抽签确定选房顺序。具体选房时间另行通告。 (二)征收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部门依法对被征收人实行补偿安置,具体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费 (1)住宅房屋的补偿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评估确定(含地大于房的土地面积,土地面积以取得土地使用证等合法有效证件为依据)。 (2)住宅用房改为商业用房的补偿 2010年7月1日前已将沿主干道住宅用房改为经营性用房,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其直接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按以下两种办法之一计算,取高值给予补偿: ①按照该房屋作为营业用房市场评估金额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偿:满一年的,给予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五个百分点的补偿,满15年及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②按住宅用房补偿金额的110%计算。 (3)非住宅用房的补偿 ①营业用房 一是出让方式的营业用房:对独立门市依据市场门面的开间与进深比进行相应的修正;对大型的超市、大卖场等大面积的房地产依据租金并结合市场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 二是划拨方式的营业用房:按出让方式评估,修正费用参照国土部门出让金收取规定和政府公布的土地基准价(容积率设定为基准地价对应的容积率),修正系数不大于0.85。 ②办公用房 出让方式的办公用房:应按实进行市场价评估; 划拨方式的办公用房:按出让方式评估,土地出让金扣除办法参照营业用房,涉及土地用途与房屋用途不一致的特殊情况,需扣除政府收益的数额由相关部门会办确定。 ③工业用房 一是对采用基准地价修正法进行工业用地评估时应考虑基准地价期日的修正因素; 二是可采用房、地分开的评估方式,对房屋重置价的评估所考虑的利润和税费建议标准费率8%—12%。 ④地大于房的土地价值补偿 一是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规划设计要点等按规范要求评估其市场价格; 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按估价日建设用地土地征用成本计算(未有新增建设用地的,按基准地价的60%计算); 三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的,参照其规定执行。 2、装饰装潢及附属设施补偿费 由依法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照规定评估确定。对能按期签约、搬家、交房的住宅房屋装饰装潢补偿及附属设施未超过400元/㎡的按400元/㎡补偿。非住宅用途的房屋按实评估补偿。 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装饰装潢的部分一律不予补偿。 3、搬迁补偿费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偿费。搬迁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补偿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10元/㎡,每户不低于500元,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两次计算。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费按一次性计算,特殊生产设备拆装另行评估。 4、临时安置补偿费 因征收住宅房屋造成临时安置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根据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按月计算,补偿标准为每月10元/㎡,每户每月不低于500元。选择货币补偿的过渡期为6个月,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按从搬迁之日起至住房交付之日的下3个月计算。选择期房的过渡期暂定18个月。 5、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1)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被征收房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证明,或者被认定为合法建筑; ②被征收房屋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持有合法、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有关许可证件; ③因房屋征收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 (2)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指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直接效益损失。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按照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平均效益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计算。根据企业平均效益与企业所得税纳税额密切相关的实际情况,以会计核算及其他有关资料为依据,停产停业损失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3年的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不满3年的,按照实际年限企业所得税平均数的3倍计算。 营业用房、办公性质的停产停业期限以6个月计算,其他非住宅停产停业期限参考国家规定小、中、大企业规模建设周期,原则上分别为12、15、18个月计算。 对无法以所得税计算的,停产停业损失按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3%-5%计算。 (3)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被征收人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征收时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擅自改变非住宅房屋用途的,按照原用途计算停产停业损失。 被征收房屋于2010年7月1日前已经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持续营业一年以上的,可以结合实际营业年限(以工商营业执照为准)按照适当比例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满一年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评估价10%的补偿,以后每多一年再增加5%的补偿,满15年以上的,给予80%的补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具体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三)补助和奖励 1、补助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及户籍内家庭成员(指配偶、直系亲属及有合法收养关系、监护关系的人员等)因身患重大疾病、残疾和低保对象需要给予照顾的,可适当给予补助,补助对象和标准详见附表。 2、奖励 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并按照约定搬家交房的,给予奖励。 (1)配合调查奖:被征收人按照征收部门调查公告要求配合调查的,每个院落奖励2000元。 (2)签约拆除奖:协议期内签约并搬家交房的,住宅按合法建筑面积200元/㎡奖励。非住宅的单位或企业实行累进奖励,具体为500㎡以内的部分(含500㎡)奖励200元/㎡;500㎡至1000㎡(含1000㎡)的部分奖励100元/㎡;1000㎡以上的部分奖励50元/㎡。 对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被征收人,一律不享有补助和奖励。 (四)补偿对象 1、私有住宅房屋: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给予补偿。 2、直管公有住房或国有企业(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公有住房): (1)确权的责任主体 本方案所称确权,是指确定公有住房被征收时所需补偿的对象。确权的责任主体为公有住房所属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原国有企业(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负责;原国有企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都已不存在的,由公有住房坐落地所属街道办事处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权。 (2)货币补偿: ①房屋承租人未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中重置成本结合成新部分支付给被征收人,其余部分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②房屋承租人已按规定面积享受过国家房改政策购房的,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 ③房屋承租人虽已按国家房改政策购房,但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其不足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30%支付给被征收人,70%支付给房屋承租人,其余部分房屋面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的70%支付给被征收人,30%支付给承租人; ④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有协议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⑤如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货币补偿达不成一致的,原则上选择实行产权调换,安置房仍由原房屋承租人居住,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3)产权调换 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补偿对象按公有住房的出售标准已进行购买的,补偿对象方可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4)公有住房的出售标准 对确定的征收补偿对象,按以下办法进行出售: ①已享受过福利分房(包括解困房、安居房、经适房、集资房、住房补贴等,下同)优惠政策的,经评估(其中: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进行评估;土地按标定地价的60%确定国有划拨土地的使用权价值)后,按市场价出售; ②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优惠政策的,按重置结合成新价出售。 补偿对象未享受过福利分房优惠政策,且愿意按重置结合成新价购买该公有住房的,应当在房屋征收部门规定的签约期限前购买,相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做好处置工作。购房后补偿对象作为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对虽已享受过福利分房优惠政策但尚未达标的,在现征收公房面积中补足未达标部分,按重置结合成新价出售;超出面积部分按市场价出售。 3、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或单位自管公有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双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但未约定分配比例的,征收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分别支付货币补偿费: (1)租赁合同期限(包括原承租企业租赁合同期,下同)内实际使用在20年以内的,被征收人60%,房屋承租人40%; (2)租赁合同期限内实际使用超过20年(含20年)的,被征收人50%,房屋承租人50%; (3)房屋承租人将房屋转租他人的,由房屋承租人负责被转租人的搬家让房工作,涉及被转租人的补偿费用由房屋承租人自行承担。 4、在2010年7月1日《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施行前将企事业单位自管办公用房、厂房、车间及其他非住宅房屋改作住宅安排居住人居住,单位改制处置国有资产时对未妥善处理的房屋,现居住人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时继续居住使用的,分别按以下情况处理: (1)现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范围内另有住宅房屋的,现居住人应按期腾退房屋,只对被征收人补偿; (2)现居住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县范围内没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被征收人应妥善安置现居住人。 (五)未登记建筑的补偿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依法给予补偿;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剩余使用期限分摊的建造成本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规划部门在发放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已注明在批准期限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无偿拆除的,不予补偿。 对未登记的建筑,房屋被征收人必须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且能按期签约、搬家、交房的,根据房屋所建年代可按以下办法照顾处理: 1、对1986年版航测图形成以前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1986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按照合法建筑补偿安置; 2、对1986年版航测图到2007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07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的部分,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43㎡的,房屋补偿面积按143㎡计算。按上述办法认定的房屋补偿面积以外的建筑,按建筑成本予以补助,不作安置。实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143㎡的,一律按实际房屋建筑面积认定。 3、对2007年版航测图至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在2010年版航测图上存在,且现状建筑面积及四址不超出航测图部分,实测面积按参照合法面积60%补助和安置,最高不超过143㎡。 4、对既有2007版航测图存在的房屋,又有2007年至2010年航测图形成之间建设的未登记建筑,房屋认定总面积不得超过143㎡。 5、对2010年版航测图形成之后形成的未登记建筑按建安价予以补助。 6、对征收范围内1986年之后所建房屋,未能按期签约拆除的,不享受以上照顾,一律交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拆除。 7、对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抢建的房屋一律不予补助。 (六)征收最低补偿 1、条件: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在本县范围内仅有被征收的一处住房,且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不含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奖励和补助)低于征收最低标准,经公示符合条件的,按最低补偿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2、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执行最低补偿政策: (1)自2005年3月1日以后,因析产或交易行为导致单户房屋建筑面积低于30㎡,以及劈卖、析产后无墙界的房屋。 (2)非征收范围内户口的被征收人。 3、标准:房屋征收最低补偿标准为9万元或政府指定位置的50㎡左右的保障房。选择50㎡左右保障房的结算办法为:50㎡以内的补偿款与房款互为抵冲;最接近套型大于50㎡的,超出50㎡至最接近套型的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买。 六、征收评估 (一)评估机构选择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7个工作日内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通过多数决定的方式确定,或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选定方式依法确定。 (二)评估时点 被征收房屋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 (三)评估范围 被征收房屋价值、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安置房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四)评估结果 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房屋征收部门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由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说明解释,对初步评估结果存在错误的,应当进行修正。 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房地产估价机构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委托评估范围内被征收房屋的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由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异议处理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给予答复。估价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 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对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鉴定的评估报告进行鉴定,并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就评估报告的评估依据、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鉴定,作出鉴定意见。评估报告不存在技术问题的,应维持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评估报告存在技术问题的,评估机构应当改正错误,重新出具评估报告,鉴定费用由评估机构承担。 七、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当事人应当按协议约定履行应尽义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搬家让房的,应当在协议确定的总补偿金额中扣除奖励金额。 八、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九、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作出后,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其它事项 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被征收人须保持旧房完好,房屋门窗、装饰装潢、附属物等已补偿的项目不得私自拆除,涉及专业部门拆除的水、电、燃气等在结清水费、电费和燃气等费用后,由专业部门负责拆除。擅自拆除造成损失的,在补偿费中予以扣除。 征收实施单位和拆除施工单位应遵守《文物保护法》、《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监督。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现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法规、政策及文件规定为准。 附件:滨海县房屋征收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附表: 滨海县房屋征收重大疾病和低保对象补助标准  ▲上下滑动查看更多
滨海县中医院医疗综合体改造工程房屋征收红线图  滨海县人民政府 2025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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